投資人關係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守則。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子公司。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法令遵循)
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政策)
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防範方案)
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將與員工、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
禁止有直接或間接行賄及收賄行為。
二、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
禁止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公司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九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公司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六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
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十九條
(利益迴避)
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公司董事、監查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二十一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審、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
(檢舉制度)
公司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
本公司設立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提供資訊如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二、
本公司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二)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公司法律顧問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作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應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四、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五、
本公司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六、
檢舉人獎勵措施依本公司管理規章之規定施行。
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第二十四條
(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懲處,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管理規章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執行懲處時應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針對違反誠信經營規定訂有相關申訴制度:
一、
申訴時應具名並載明被申訴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及事由,依被申訴人職位呈報部門主管處理,以逐級反應為原則。
二、
跨部門申訴者,申訴表一律送至被申訴人所屬公司之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呈報總經理,依被申訴人職位指派單位進行調查。
三、
申訴人若越級申訴,由接獲申訴之部門或主管先行檢視申訴內容,內容若無越級申訴之必要性,則依前述原則視被申訴人職位指派單位進行調查;若有必要性,則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
四、
申訴人可自行以密件送交負責調查之主管或單位。
第二十五條
(資訊揭露)
公司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二十六條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守則。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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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禁止不誠信行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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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利益之態樣)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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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法令遵循)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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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政策)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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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防範方案)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將與員工、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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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防範方案之範圍)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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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禁止有直接或間接行賄及收賄行為。 | ||
二、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
三、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四、 |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
五、 | 禁止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
六、 |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
七、 |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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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承諾與執行)公司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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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公司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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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禁止行賄及收賄)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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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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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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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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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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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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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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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組織與責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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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
二、 | 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
三、 |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
四、 |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
五、 |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
六、 |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
第十八條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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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利益迴避)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公司董事、監查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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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會計與內部控制)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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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審、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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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
二、 |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
三、 |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
四、 |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
五、 |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
六、 |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
七、 |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
八、 |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
第二十二條 |
(教育訓練及考核)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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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檢舉制度)公司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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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設立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提供資訊如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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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公司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
(二) |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公司法律顧問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 ||
(三) |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作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
(四) |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
三、 |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應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
四、 |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 ||
五、 | 本公司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 ||
六、 | 檢舉人獎勵措施依本公司管理規章之規定施行。 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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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懲戒與申訴制度)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懲處,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管理規章予以解任或解雇。本公司執行懲處時應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針對違反誠信經營規定訂有相關申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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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訴時應具名並載明被申訴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及事由,依被申訴人職位呈報部門主管處理,以逐級反應為原則。 | ||
二、 | 跨部門申訴者,申訴表一律送至被申訴人所屬公司之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呈報總經理,依被申訴人職位指派單位進行調查。 | ||
三、 | 申訴人若越級申訴,由接獲申訴之部門或主管先行檢視申訴內容,內容若無越級申訴之必要性,則依前述原則視被申訴人職位指派單位進行調查;若有必要性,則指派其他適當之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 | ||
四、 | 申訴人可自行以密件送交負責調查之主管或單位。 | ||
第二十五條 |
(資訊揭露)公司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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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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